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06 10:55:29 点击次数:905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 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 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 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附证管理制度。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 查合格的企业,产品数量在3个及以内的,每个产品单独核发 证书;产品数量超过3个的,核发1张证书并配套附证,附证 中包含企业所有产品信息,附证与证书同时使用方有效。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 书的颁发、变更、注销和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 证书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销等管 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和样式由中心制定,包括产品名称、商 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首次 获证日期、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二维码等信息。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 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 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 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使用附证 的,证书与附证均需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获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和使用证 书所载内容的,须确保标注内容与证书所载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 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地环境、生产 技术、质量管理措施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 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三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 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件; 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标签 设计样张。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完成初步审查, 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 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变更手续, 并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四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向中心申请 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 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 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 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 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原《绿色 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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