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 2026 年第 2 期》
时间:2026-01-23 09:47:00 点击次数:146

 

  【食品接触材料】东非共同体通报一次性塑料餐具标准草案

          韩国通报修订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装标准

  【农食产品】巴西通报供人类食用渔产品要求

        欧亚经济联盟通报修订多种产品植物检疫要求

        泰国通报预包装食品标签草案

  【化妆品】欧盟发布化妆品CMR物质使用新规

  【危险品】日本正式更新化学品GHS标准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南非发布滚筒式干衣机安全技术要求

             越南发布电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用牵引电池国家标准

             越南通报计划实施虹膜生物识别技术新标

  【其它】乌干达制定家用百洁布技术标准及试验方法

      卢旺达通报鞋油膏规范

      东非共同体通报玻璃容器技术标准草案

  【食品接触材料】

东非共同体通报一次性塑料餐具标准草案

  202617日,东非共同体(EAC)通过WTO发布G/TBT/N/BDI/703G/TBT/N/KEN/1967G/TBT/N/RWA/1333G/TBT/N/TZA/1483G/TBT/N/UGA/2301通报,发布了东非标准草案《一次性塑料餐具—规范》(DEAS 13072025),为一次性塑料餐具设立了涵盖原材料、物理性能、化学安全和标签标识的全方位技术规范。该标准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38日,主要内容如下:

  1. 原材料与外观

  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原材料必须使用食品级原生材料,不得含有双酚ABPA)、铅、邻苯二甲酸盐等有毒添加剂。感官与外观要求无异味;颜色正常均匀,无污渍、明显变色;表面光滑清洁,无裂纹、油脂、灰尘、霉菌、划痕、起皱、剥落、穿孔等缺陷;边缘光滑平整。应能抵抗正常使用导致的破损或变形。

  2. 机械物理性能

  跌落性能:从0.8米高度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样品不得出现裂纹或分层。耐温性:在100℃±5℃的热水或热油中测试,不得出现变形、剥落或起皱。不要求耐热的餐具可豁免热水测试。抗弯强度:对不同材料设定了最低弯曲强度限值,如聚丙烯PP25MPa,聚苯乙烯PS40MPaABS60MPa。叉齿刚度:餐叉的叉齿断裂力必须大于10牛顿(N)。微波安全性:对于声称可用于微波炉的产品,在特定条件下测试不得产生电火花、缺陷、异味或异常。

  3. 卫生与化学安全

  微生物限量:每件餐具的总需氧微生物计数不得超过10CFU(菌落形成单位)。总迁移量: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的总化学成分不得超过10mg/dm²。标准附录D详细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食品的模拟物选择、测试条件(时间-温度)及复杂的检测程序。颜色迁移:彩色餐具的颜色迁移至模拟物后,肉眼应不可察觉。即使化学迁移量达标,明显的颜色迁移也会导致产品不合格。

  4. 包装与标签

  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级材料,确保卫生、防污染、防篡改,并在运输储存中保持产品完整性。标签:包装上需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地址、树脂识别代码(按EAS 1086)、使用与处置说明、数量、批号、生产年月、是否适用于微波炉等。单品标识:每件餐具都必须清晰且不可擦除地标注树脂识别代码。

  5. 符合性判定规则

  标准附录E规定了根据批次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和可接受缺陷数量的详细方案,如批次≤300件,抽9件,允许1件缺陷。

  海关建议:鉴于此次东非共同体发布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标准全面且要求较高,相关出口企业应立即启动合规应对工作,严格依据草案条款对现有产品进行合规差距分析,重点关注总迁移量与微生物指标,加强原材料供应商合格评定及生产环节卫生管控,按规在每件产品上加贴符合EAS 1086的永久性树脂标识,必要时可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预测试,确保产品化学安全、卫生及标识达标,以规避未来潜在的贸易风险。

  (宁海海关 田明超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韩国通报修订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装标准

  2026112日,韩国通过WTO发布G/SPS/N/KOR/838通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装标准与规范》修订草案,拟通过制度调整和技术指标更新,进一步强化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管理体系。本次修订拟从原材料准入、标准体系结构及限量要求等方面作出调整:

  1. 新增对机械再生聚丙烯(mechanically recycled polypropylene)作为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装原材料的认可要求,将其纳入食品接触材料监管体系,明确再生原料须来源可追溯、再生工艺受控,并通过既定的安全性评价程序,以确保其在食品接触条件下的使用安全。

  2. 对《食品用器具、容器及包装标准与规范》的整体构成进行重组,对术语定义、材料分类、技术条款及适用范围加以系统梳理,减少不同材料标准之间的交叉和适用歧义,提升法规体系的清晰度和执行一致性。

  3. 针对聚氯乙烯材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A)的迁移限量要求进行修订,并相应调整迁移试验条件和判定原则,以更准确反映实际食品接触使用情形下的风险控制需求。

  海关建议:提前关注机械再生聚丙烯原料的合规路径,系统核查现有产品中DEHPDEHA的迁移表现,并结合标准体系重组情况,及时调整内部合规管理和检测验证方案。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农食产品】

巴西通报供人类食用渔产品要求

  202618日,巴西通过WTO发布G/SPS/N/BRA/2462通报,规定了供人类消费的渔产品进口到巴西时需满足相关证书语言要求和动物卫生要求,具体如下:

  1. 拟进口的相关产品须随附由原产国兽医主管部门签发或背书的卫生证书,证书需以葡萄牙语及认证国语言(或英语)出具。

  2. 鱼类及其衍生物(罗非鱼、虾、小龙虾、双壳贝类和活体动物除外)。野生捕捞类鱼类及制品,原料来源不得来自养殖或圈养环境(无论生长阶段及时长),原料在检验时无疾病感染相关病变。养殖类鱼类及制品,原料来自来源明确的养殖场,且处于官方疾病监测计划监管下。原材料来自动物卫生立法完善、有官方疾病监测方案的已知来源;地方兽医当局会采取疾病防控措施;动物非卫生限制机构来源、无疾病体外寄生虫迹象,且非因疾病控制或爆发屠宰。

  3. 非活虾和小龙虾及相关衍生物。原料需彻底清洁(去壳、去头、去内脏),非因卫生措施而捕捞。野生捕捞类非鲜活虾、龙虾及制品,不得来自养殖或圈养环境(无论生长阶段及时长),检验时无疾病感染相关病变。养殖类非鲜活虾、龙虾及制品,来自来源明确的养殖场,且处于官方疾病监测计划监管下。野生或养殖类热加工非鲜活虾、龙虾及制品,热加工标准为密封包装产品,需经121°C至少3.6分钟的热力灭菌,或巴西动物卫生部门(DSA)批准的等效加工方式;煮熟产品,需经100°C3分钟的烹煮,或DSA批准的等效加工方式;巴氏杀菌产品,需经90°C至少10分钟的烹煮,或DSA批准的等效加工方式。

  4. 双壳贝类及相关产品。野生捕捞类鲜活双壳贝类及制品,原料来自无动物卫生限制、无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的栖息地,不得来自养殖或圈养环境(无论生长阶段及时长)。养殖类鲜活双壳贝类及制品,原料来自注册且有专业人员定期监督的水产养殖机构。

  5. 水生动物油脂。若原料来自养殖场,其所在国需被OMSA列为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极低或可控的国家,原料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的场所加工。成分限制、包装要求、集装箱要求需满足官方规定。

  6. 罗非鱼及相关产品。原料需彻底清洁(无残留鱼皮、内脏或鱼刺),原料需经加工和检验,出口产品无疫病感染相关病变。野生捕捞类罗非鱼鱼片,不得来自养殖或圈养环境(无论生长阶段及时长)。养殖类罗非鱼鱼片,来自来源明确的养殖场,且处于官方疾病监测计划监管下。养殖类冷藏/冷冻去内脏罗非鱼及制品,疫病防控满足其一即可:原料来自经OMSA水生动物卫生法典认定为“罗非鱼湖病毒(TILV)无疫”的国家、区域或分区;原料或产品批次已采用巴西DSA预先批准的抽样方法和实验室技术检测TILV。野生或养殖类热加工罗非鱼及制品,热加工标准为需经60°C至少120分钟的热力灭菌、巴氏杀菌或烹煮,或DSA批准的等效加工方式。

  海关建议:该文件明确了供人类消费的渔产品进口到巴西时需满足的动物卫生要求,相关渔产品出口企业应加强标准原文研读,根据标准要求全面梳理自身可能涉及的产品,关注相应检疫标准,加强水产品原材料供应链源头管理,确保相关渔产品及衍生产品的生产加工符合进口国监管要求。

  (杭州湾新区海关 张瀚 镇海海关 姚文朋 供稿)

欧亚经济联盟通报修订多种产品植物检疫要求

  202616日,欧亚经济联盟通过WTO发布G/SPS/N/RUS/346通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拟通过决定草案,对《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及关境内受管制产品和有害生物统一检疫性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大内容:

  1. 针对包括橄榄、桑树、草莓等多种植物幼苗/植株以及番茄、辣椒、茄子、生姜、香蕉等新鲜或冷藏蔬果在内的特定受管制产品,补充了关于马铃薯褐腐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的植物检疫要求。

  2. 专门为新鲜或干制葡萄制定了新的植物检疫措施,确保其不携带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

  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227日。

  海关提醒:此次修订措施涉及产品范围广泛,涵盖多种具有经济与观赏价值的植物繁殖材料及重要新鲜果蔬,意味着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尤其是俄罗斯)的我国相关农产品将面临新的准入要求。新增的两种检疫性有害生物(马铃薯褐腐病菌、康氏粉蚧)均具有较高农业风险,修订的新检疫要求可能对相关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出口前管理提出更严格的标准,建议国内相关出口企业及生产单位密切关注该草案的后续进展,特别是最终生效日期与具体实施细节,主动核查出口产品是否在新增检疫要求范围内,同时,强化源头管理与病虫害防控,尤其关注上述两种有害生物的检测与处理,确保出口产品符合新规,避免贸易受损。

  (保税区海关 徐登兰 李立委 供稿)

泰国通报预包装食品标签草案

  202618日,泰国通过WTO发布G/TBT/N/THA/799通报,该通报由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旨在对MOPH450号通知“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标签要求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直接销售豁免:在销售点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食品(如摊贩、食品摊位或电子商务销售),通常可豁免标准标签要求。但此豁免不适用于以下类别:食品添加剂、婴儿配方食品、特定医疗用途婴儿食品、612月龄婴儿的后续配方食品、幼儿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用途食品及其他食品、膳食补充剂、以及添加提取物、营养素或合成化合物的食品,以及公共卫生部通知中特别要求需展示警示标识的其他食品。

  2. 过敏原信息:新增芝麻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4项强制标示过敏原。标签必须明确标注“过敏原信息:含有......”(针对成分),或“过敏原信息:可能含有...... ”(针对潜在交叉污染)。乳糖不列入过敏原声明。

  3. 食品添加剂信息: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根据技术需求标注其他功能,但使用量需符合相应功能要求。此外,载体和包装气体可豁免标注功能类别。

  4. 数字标签:生产者可使用数字标签提供食品信息,但须确保系统持续可访问且得到维护。关键信息(如食品名称、序列号、制造商地址和过敏原信息)仍须在容器上实体标注。数字标签措施为自愿性要求,但以下7类食品除外:婴儿配方食品、特定医疗用途婴儿食品、612月龄婴儿后续配方食品、幼儿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用途食品及其他食品、膳食补充剂、以及添加提取物、营养素或合成化合物的食品。

  5. 组合包装食品标签:装有多件食品的容器(如礼品篮或供僧物品)须附有泰文标签,列明所有物品名称及其中最早的保质期,以及产品之间可能产生有害反应的警告。

  6. 过渡期:不符合新规的标签可在此通知生效后继续使用,最长三年。

  海关提醒:一是把握过渡期,新规生效后设3年过渡期,企业应利用此时间逐步调整标签;二是积极参与评议,目前草案处于WTO通报评议阶段(截至202639日),建议企业通过相关部门提交行业意见,争取合理技术衔接安排;三是密切跟踪后续动态,出口企业及时关注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的后续公告,加强与泰国进口商及当地监管机构的沟通,避免因合规问题影响贸易。

  (技术中心 吕雪梅 苟勇 供稿)

  【化妆品】

欧盟发布化妆品CMR物质使用新规

  20261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6/78号法规,对(ECNo 1223/2009法规进行修订,重点调整了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CMR)的物质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该法规将于发布后第20天生效,20265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基于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的科学评估,将(EU2024/2564号授权法规分类的1A1B2CMR物质纳入管控。新规核心调整包括四大方面:

  1. 整合过硼酸及其盐类相关禁令条目,将Annex II139713981399号条目合并修订,明确其因释放过氧化氢的共性风险被全面禁止。

  2. 调整银及其化合物管控,纳米银、块状银新增为禁用物质,微米级银粉作为着色剂和受限物质,在牙膏、口红等产品中设定0.05%-0.2%的浓度限值。

  3. 新增水杨酸己酯为受限物质,明确其在特定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4. 修订邻苯基苯酚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新增钠盐允许类别,同时限制吸入暴露和口服使用。此外,法规还新增多壁碳纳米管等多种CMR物质为禁用清单。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是立即对照法规附件修订内容,开展产品配方自查,重点关注银化合物、防腐剂、着色剂等风险物质;二是提前准备合规证明文件,必要时委托欧盟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三是持续跟踪欧盟法规更新动态,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合规,避免因合规问题遭遇出口受阻、退货等风险。

  (鄞州海关 王柳毅 供稿)

  【危险品】

日本正式更新化学品GHS标准

  20251225日,日本正式发布了两项JIS标准的最新修订版:JIS-Z-72522025《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方法》和JIS-Z-72532025《基于GHS的危害性信息传递方法——标签、工作场所揭示及SDS》。本次修订以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9修订版为基础,旨在取代现行的2019年版标准(即JIS-Z-72522019JIS-Z-72532019,二者皆以GHS6修订版为基础)。

  JIS-Z-72522025中,对爆炸物、易燃气体和气溶胶等分类进行了调整,引入了非动物实验的测试方法,以确认化学品对皮肤的腐蚀性/刺激性。

  JIS-Z-72532025中,根据联合国第九版GHS,对危害种类、危险类别、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运输方式、《劳动卫生安全法》相关内容均作出了调整。

  目前,两项已经正式施行,但特别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可继续沿用2019版标准进行化学品分类,并依据JIS Z 72532019制作标签和SDS,直至20301224日。这一安排旨在为企业提供充足的适应时间,以平稳过渡至新版标准。

  对此,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要及时关注新标准,尽早了解掌握此次修订具体要求和与以往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要对照修订后的新要求,尽快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和筛查,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以确保产品合规,避免引起贸易风险。

  (大榭海关 章依群 供稿)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

南非发布滚筒式干衣机安全技术要求

  20251212日,南非标准局(SABS)发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2-11部分: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SANS 60335-2-11ED6)草案,规定了滚筒式干衣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211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1. 该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单相)或480V(其他,包括直流供电)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动滚筒式干衣机,也适用于具有烘干功能的洗衣机的烘干部分,并涵盖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型干衣机。标准还适用于商店、轻工业和农场等非家庭但公众可能接触的场所使用的干衣机,如公寓楼或洗衣房中的共用设备。不适用于专用于工业用途、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粉尘、蒸气或气体)的场所,以及蒸汽压力超过50kPa的带蒸汽发生装置的设备。

  2. 标准明确定义了多种干衣机类型:滚筒式干衣机指通过加热空气吹过旋转滚筒中的纺织品进行干燥的器具;冷凝式滚筒干衣机指采用环境热交换器对干燥空气除湿并在封闭回路中循环的机型(基于电阻加热元件);热泵型滚筒干衣机指采用含密封电机压缩机的制冷系统执行干燥过程的机型(可含电阻加热元件)。此外,还定义了“冷却周期”、“可燃制冷剂”等关键术语。

  (二)安全测试条件与性能要求

  1. 干衣机在正常操作测试中应装载质量等于说明书最大负载的预洗双折边棉布(尺寸约70cm×70cm,干态单位面积质量140–175g/m²),并浸入25±5、质量等于织物干质量的水中;若为洗干一体机且烘干可自动接续洗涤,则不单独装料,而按说明书中联合洗烘程序的最大织物量运行。测试时门保持关闭,外部可触及表面温度升高不得超过表101限值,如:安装后距地≤850mm的电器前表面,按不同材质:裸金属为38K,涂层金属为42K,玻璃陶瓷为51K,塑料及塑料涂层(厚度>0.4 mm)为58K

  2. 异常操作测试包括:在19.4条款下,以干织物运行并同时短接所有限制温度的控制器及自复位热断路器,测试时间不超过定时器最大设定值;冷凝式干衣机还需分别在75%100%堵塞冷凝器出风口条件下重复测试。19.101条款要求在移除滚筒皮带状态下以干织物运行90分钟(或定时器最大周期),若空气循环可能因故障受阻,则另在皮带安装但空气循环停止状态下测试。19.103条款规定,在灯罩上覆盖十层薄棉布,开门通电至稳态,灯罩温升不得超过150K

  (三)结构与远程操作要求

  1. 对于门开口尺寸超过200mm且滚筒容积超过60dm³的干衣机,必须设置手动控制开关,用户须先将其调至远程操作模式方可启用该功能;一旦门或盖被打开,远程操作模式须自动停用。远程操作若不涉及启动或重启延迟程序(如暂停、取消周期或更改温度设置),则无需此手动切换。在市电中断情况下,除非中断<300ms、或恢复供电后能判定门状态、或断电期间门无法开启,否则远程模式须自动停用。

  2. 干衣机必须设有冷却周期,以将正常衣物负载温度降至合适水平;此要求不适用于烘干空气温度≤55的机型。若通过远程指令暂停或中止烘干或冷却周期,设备不得立即停止,须完成冷却周期。测试时按第11条条件运行,测量滚筒出口第一道绒毛过滤器处的排气温度,冷却周期结束时该温度不得超过55。此外,加热元件须布置或防护以防止织物接触;蒸汽发生器须通大气,通气孔直径≥5mm或面积≥20mm²(最小尺寸≥3mm);与水管连接的内部导线绝缘护套至少等效于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60227 IEC 52)。

  (四)标记、说明书与组件要求

  1. 器具须标有ISO 7000-07902004-01)符号或“阅读说明书”字样,高度至少15mm,且安装后清晰可见。说明书须包含:最大干织物负载(kg);禁止使用经工业化学品清洗的物品;定期清洁绒毛过滤器(如适用);不得让绒毛在干衣机周围积聚(非外排机型除外);确保充分通风以防其他燃料燃烧设备(含明火)的烟气回流(向室内排风机型除外)。还须警告:切勿在周期结束前停止干衣机,除非迅速取出衣物摊开散热;若烘干周期中测得空气温度>55,须警示不得通过外部开关(如定时器)或公用事业频繁开关的电路供电。

  2. 电机运行电容器在1.1倍额定电压下正常运行时,其端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95%A类)或80%B类);启动电容器端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1.3倍。用于符合30.2.3条款且永久串联于电机绕组的电机运行电容器,须满足安全防护等级S2、运行等级AB,并通过40±2、相对湿度93%±3%21天湿热试验,且按IEC 60252-12010/AMD120135.16.7条评估失效无危险。此外,用于满足19.4条款的热断路器不得为自复位型。

  海关建议:企业应深入研究该草案中关于干衣机结构安全、温度控制、远程操作逻辑及冷却周期等具体技术条款,及时调整产品设计和测试方案;同时密切关注草案的公众评议动态,主动参与意见反馈,并提前准备符合南非标记、说明书及组件认证要求的技术文档,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南非市场。

  (宁海海关 祝建康 供稿)

越南发布电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用牵引电池国家标准

  2025124日,越南发布《电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用牵引电池国家标准》,该标准由越南车辆登记局编制,将全面替代此前实施的QCVN 912024/BGTVT 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通用规定。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涵盖电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所用新电池在生产组装、进口环节的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技术认证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要求。标准对密封铅酸电池(SLA)、阀控式铅酸电池(VRLA)、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核心产品类型作出精准界定,同时明确了额定电压、阈值电压、额定容量、满电状态、泄漏、燃烧、爆炸等关键术语的技术内涵,其中针对不同类型电池的阈值电压、充电规范等基础参数给出了明确界定,为后续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实施提供了统一依据。

  2. 技术规定。在通用要求基础上,规定电池需符合生产企业技术文件,正负极标识清晰且不易擦拭脱落,外壳无变形开裂,关键参数标识完整,高压电池还需标注专用警示标识。电性能方面,电池实测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且波动不超过15%;铅酸电池实测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实测容量需达到额定容量的100%;铅酸电池还需满足大电流放电时长不低于40分钟的要求。安全性能上,通过过充电、过放电、抗振动、短路(不适用于铅酸电池)、浸水(不适用于铅酸电池)、跌落(仅适用于可拆卸式非铅酸电池)等多项试验,明确要求电池在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1小时内,不得出现泄漏、燃烧、爆炸、破裂等安全隐患。

  3. 管理规定。标准要求进口及境内生产组装的电池必须按规定完成质量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检验检测与认证。企业申请试验登记时,需提交包含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标识、规格参数、技术图纸、充电流程等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样品,其中每种型号需提供4个成品电池样品及配套附件,每种组合类型需提供1个组合电池样品。试验机构需依据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方法开展检测,并出具正式试验报告,不同类型电池的试验项目按对应表格执行,确保检测结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4. 试验方法与设备要求。明确了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设备精度标准,其中电压测量设备分辨率不高于0.01V、电阻不低于300Ω/V,温度测量设备分度值不超过1℃,时间测量设备精度至少达到±1%。针对电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等核心试验环节,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判定标准,例如容量测试需在电池满电稳定5小时后,以规定放电电流放电至阈值电压并记录时长计算实际容量;抗振动试验需根据电池重量设定不同的频率和加速度参数,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5. 组织实施。对于在标准生效前已提交登记申请、试验申请和认证申请的电池产品,仍按原相关规定完成检验检测与认证,其在标准生效前取得的质量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试验报告,在标准生效后可继续作为认证依据,保障政策实施的平稳过渡。

  海关提醒:此次越南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用牵引电池新标准,详细规定了检验方法、测试项目、安全特性、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要求。相关出口企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进口国标准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同时做好相应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

  (杭州湾新区海关 曹未峰 供稿)

越南通报计划实施虹膜生物识别技术新标

  202617日,越南通过WTO发布G/TBT/N/VNM/389通报,越南公安部发布《虹膜生物识别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该草案针对虹膜生物识别设备、数据采集、存储及安全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旨在强化身份认证领域的技术管控与数据安全,预计正式实施后,将覆盖越南身份证办理、国家身份验证系统等场景。法规草案的主要核心技术要求包括:

  1. 设备技术标准严格:虹膜采集设备需满足640×480像素分辨率,符合ISO 19794-6图像质量标准;防护等级达IP64,工作温度范围0-50℃、湿度10%-90%(无凝结);需适配WindowsLinux UbuntuAndroid 4.0+系统,支持USB 2.0及以上接口,供电≥5V直流,且符合IEC 62471IEC 60825-1眼部安全标准,设备存储需具备AES-256及以上加密功能。

  2. 数据采集与格式规范:采集图像需满足70%以上虹膜可见,采用700-900nm近红外光照明,避免“红眼效应”;图像格式仅限PNG(无损压缩,符合ISO/IEC 15948)或JPEG2000(符合ISO/IEC 15444),按用途规定存储尺寸:芯片存储(11比对)为2-6kB,系统存储(全量比对)为20-50kB,需对非虹膜区域进行遮挡处理。

  3. 数据安全与管理严苛:虹膜数据需通过“加密-分权-日志”三层安全存储,最低保存10年并与越南身份证数据库同步备份;数据仅允许在司法调取、国家数据库同步等特定场景共享,传输需经专用加密网络,访问实行二级分权管控,全程留存操作日志。

  该法案实施后,未符合技术要求的虹膜采集设备将无法进入越南官方采购体系及身份认证相关市场;数据加密、存储、共享不符合规定的解决方案,可能面临禁止使用、罚款等处罚。海关建议相关设备出口企业:一是全面研究法案内容,对照设备分辨率、防护等级、加密技术等指标,调整产品设计与生产工艺;二是提前开展合规测试,确保产品符合ISO/IEC 15444AES-256等国际及越南本地标准;三是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及时适配越南三层安全存储与权限管理要求,提升合规效率,保障市场准入顺畅。

  (鄞州海关 王柳毅 供稿)

  【其它】

乌干达制定家用百洁布技术标准及试验方法

  2026113日,乌干达通过WTO发布G/TBT/N/UGA/2305通报,发布《百洁布规范》(DUS 25972026)第一版标准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家用百洁布的技术标准及试验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百洁布是一种由高质量纤维制成、具有开放纹理网状结构,且含有磨料清洁颗粒的家用清洁手用垫;包括层压百洁布和非层压百洁布;非层压百洁布分2个等级。

  (二)外观尺寸和成分要求

  清洁、颜色均匀、无污垢、尖锐凸起、变形、褶皱和裂纹;由纤维、矿物质、树脂和染料组成,所有成分不得含有毒物质;层压百洁布最小尺寸为9cm*6cm,非层压百洁布最小尺寸为14cm*7cm

  (三)特定要求

  百洁布检测项目及试验方法见下表。

序号

检测项目

非层压

层压

试验方法

1

2

不分级

1

耐磨性(单位面积质量损失率,%,最大值)

4

10

4

附录A

2

研磨强度(单位面积磨盘质量损失率,%,最小值)

35

20

35

附录A

3

吸水率(每克百洁布,最大值)

1.5

3

4

附录B

4

50mm×50mm纵向条断裂负荷(N,最小值)

130

115

130

US ISO 3801

US ISO13934-12013

5

单位面积质量(g/m²,最小值)

1000

600

1000

US ISO 3801

6

耐洗色牢度(沾色)

5

5

5

US ISO 105-C10

7

耐摩擦色牢度(湿摩擦)

5

5

5

US ISO 105-X12



  (四)附录AB的试验方法

  1. 附录A百洁布耐磨性和研磨强度测试:湿润条件下用百洁布研磨铝盘,通过前后称重确定耐磨性和研磨强度。裁剪百洁布与铝盘并称重;百洁布浸5%肥皂液湿润后装夹,在10N载荷下运行试验机(Frank耐磨试验机,转速设定为75rpm100个循环;在105±2℃烘干至恒重称重;通过前后重量差计算单位面积质量损失率。

  2. 附录B百洁布吸水率测试:取550mm×50mm 百洁布,按照 KS08-32规定调湿样品后称重W(精确到10mg);浸入蒸馏水5min;取出沥干后称重W;计算吸水量及每克样品吸水量(W-W)/W

  (五)标签信息

  百洁布包装需清晰、持久地标注以下信息: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商或进口商地址、原产国(如适用)、非层压产品的等级、推荐用途、处置说明、尺寸(长×宽)。

  海关建议:草案对百洁布纤维质量、研磨颗粒安全性、色牢度等提出明确要求,相关出口企业需对照US ISO相关标准开展检测,避免因指标不达标被拒;企业需提前完善产品成分、使用说明、安全警示等标签内容,确保符合乌干达信息公示要求;可在2026314日前通过UNBS官方渠道提交合理诉求,建议结合中国生产技术实际,争取更灵活的合规条款。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卢旺达通报鞋油膏规范

  20251219日,卢旺达通过WTO发布G/TBT/N/RWA/1321通报,发布《抛光剂规范第2部分:鞋油膏》(DRS 90-22025)标准草案,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217日。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用要求

  1. 鞋油膏应由蜡、有机溶剂、水、肥皂或中性乳化剂组成,可含或不含着色剂。不得对皮革产生任何有害影响。

  2. 鞋油膏不得有任何难闻气味。

  3. 鞋油膏应制成中性色或任何其他颜色,颜色应接近皮革鞋类的颜色,具体也可由购买方和制造商商定。

  4. 鞋油膏应能去除抛光表面的顽固污垢。

  5. 鞋油膏应为光滑均匀的膏状糊状物。当包装在可折叠软管中时,轻轻挤压,油膏应能从打开的管口顺畅挤出,无断裂现象。并且不得含有砂砾状物质。

  6. 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鞋油膏在原始密封容器中、室温条件(21  38℃)下避光存放时,应保持其原有特性。

  7. 当使用刷子或干净布将鞋油膏涂抹于光滑的皮革鞋面时,其应易于均匀铺展,并且经过最少量的抛光即可产生相当光泽的表面,且无任何油腻感。

  (二)特定要求

  鞋油膏应符合下表中特定要求:

特性

要求

测试方法

耐热耐冷性

通过测试

附录A

灰分,质量百分比,最大值

1.5%

附录B

水提取物的pH

6.5-9

附录C

有机溶剂的闪点,℃,最小值

30

附录D

  (三)包装和标签

  1. 鞋油膏应装在广口容器或可折叠软管中供应,两者应均配有易于开闭且能防止溶剂蒸发和污物进入的盖子。

  2. 每个容器中鞋油膏的净含量宜为25g50g100g,或由购买方和制造商商定。

  3. 容器应包装在纸箱中,纸箱再包装在纸板箱或木箱中,具体可由购买方和制造商商定。每个纸箱应标有批次号、生产月份和年份。

  4. 容器上应清晰、永久地标注以下信息:制造商名称或其公认商标(如有);包装时材料的净质量;材料名称;鞋油膏的颜色;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海关提醒:近年来,我国日化用品出口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卢旺达是我国在非洲的重要贸易伙伴,鞋油膏消费潜力巨大。相关出口商应详细了解此次卢旺达发布的《抛光剂规范第2部分:鞋油膏》当中的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配方,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包装和张贴标签,做好产品自查自检自控工作,避免因不符合要求导致整批货物被拒收。

  (镇海海关姚飞 供稿)

东非共同体通报玻璃容器技术标准草案

  2026113日,东非共同体(布隆迪、肯尼亚、卢旺达、坦桑尼亚、乌干达)通过WTO发布联合通报(G/TBT/N/BDI/706G/TBT/N/KEN/1970G/TBT/N/RWA/1336G/TBT/N/TZA/1486G/TBT/N/UGA/2304),发布东非技术标准草案《包装—操作规程—玻璃容器》(DEAS 9352025)。该标准草案为第二版,拟替代第一版(EAS 9352019),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314日。

  该标准草案规定了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药品及家居产品包装的玻璃容器的制造、类型、选择和使用指南,适用于瓶、罐、坛等玻璃容器(ICS代码:55.100),但不适用于一次性容器或医用特殊容器。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与一般考虑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玻璃容器设计需兼顾生产、灌装、运输、零售、消费者使用及回收全链条的要求。

  (二)玻璃容器制造

  1. 原材料与成分:玻璃容器的主要原料包括低铁砂、石灰石、纯碱等,其化学成分需符合表1规定的范围(如SiO含量70%-74%NaO含量11%-14%)。

  2. 生产工艺:温度可达1600°C、供料、成型(吹吹法、压吹法)、退火到表面处理(热端喷涂氧化锡、冷端喷涂聚乙烯等)的全过程。

  3. 模具:强调使用细晶粒铸铁模具,并需通过计算机辅助制造等手段确保尺寸精度。

  4. 设计原则:列出了玻璃容器设计需考虑的六大关键因素,包括与灌装线的兼容性、耐受运输仓储条件、保护内容物、满足外观与展示要求、消费者使用便利性以及便于回收(如能投入回收瓶箱)。

  5. 玻璃容器的特性:详细说明了玻璃作为包装材料的优势,包括透明性、质量感、强度(尤其耐压性)、化学惰性、耐热冲击性、不透气性、可装饰性、可重复使用性、适用于微波炉、防篡改性以及可回收性。

  6. 轻量化原则:系统阐述了在满足使用性能前提下减轻玻璃容器重量的原则与方法,涉及设计优化、改进玻璃分布、表面处理、化学强化以及预贴标保护等。

  7. 容器类型:主要分为瓶与罐(包括碳酸饮料必须使用的圆瓶)和管状玻璃容器(如用于医药的Ⅰ型硼硅玻璃和Ⅱ、Ⅲ型钠钙玻璃制成的安瓿、小瓶、直管)。

  8. 测试与质量控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需进行的测试项目,如挤压测试、瓶口尺寸测试、瓶体检测、光电裂纹检测、视觉检查等,并概述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各阶段质量控制程序。

  9. 规格与包装:要求制造商提供包含尺寸、容量、重量等公差的容器规格图,并规定了从工厂到灌装线之间为确保安全运输所需的包装规格(如大型托盘、批量托盘、服务纸箱等)。

  10. 储存:建议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储存,使用前可能无需清洗,可采用高压空气除尘或在线冲洗。

  (三)生效日期

  草案建议生效日期为2026331日,但采纳日期尚未确定,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314日。

  海关建议:该标准是东非共同体在包装领域统一标准的重要进展,将直接影响出口至该区域的玻璃容器及相关产品。建议出口企业提前审视生产工艺,确保原材料合规、设计符合标准(特别是轻量化、回收设计、表面处理等要求),规范包装标识,以规避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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